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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养母还能继续收养被虐男童吗?
身份关系虽然不可代理,但监护义务仍然可以代理或帮助,这就兼顾了法律和人情。李征琴可以作为表妹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的代理人对孩子进行监护。
“南京虐童案”的被告人李征琴前些天出狱了。对于普通人来说,此案是现实中遇到儿童被父母侵害的一个典型事件;对于法律界来说,是司法介入家庭关系、?;ぜ彝コ稍钡囊桓龅湫团欣?。
此前,法律鲜少对家庭虐待有明确表达,更别说是提高到刑法高度。法院二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李征琴刑满释放,养子施小宝又该何去何从?
判决书认为,“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而《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意味着李征琴的收养无效,其监护人自动回归为其生母张传霞。但现实往往没有法律判决那么简单,张传霞由于经济原因仍希望把儿子托付给其表姐李征琴,并“磕头下跪”。施小宝则坦言如果李征琴不要他,就“死在南京”。
法律并非无情。一个生活在家暴中的孩子,即使物质条件良好,也很难说心理不会在未来出现问题。同时,施小宝年龄不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就缺乏认识判断的能力,其决定不能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同时,从社会影响来看,若把施小宝判给其养母,则起到了一个很坏的示范效应。毕竟法律应防止此类“家暴”再次发生,而不是放任其发展。
但现实同样残酷。生母张传霞不仅经济条件不如李征琴,其教育理念也如出一辙。出身农村的张传霞,见惯了“不打不成才”的教育模式,自己的三个孩子也都被其打过。施小宝等于是从“两个烂橘子”里挑不太烂的,从人情来说,养母经济条件更好,陪伴时间更长,选择李征琴也是意料之中。
笔者认为,身份关系虽然不可代理,但监护义务仍然可以代理或帮助,李征琴可以作为表妹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的代理人对孩子进行监护,就像亲戚家的孩子寄养在亲戚家一样,无需办理收养关系。说白了,监护权利同时也是监护义务,如果时间证明李征琴今后不再粗暴管教孩子,此举也是妥当的。
□吴竞威(学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李征琴 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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