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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安全应立法更需“联姻”法治化监管
“未来五年,我国高铁营业里程要达到3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高速铁路发展迅速,安全管理尤其重要。”全国人大代表、武汉铁路局局长汪亚平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时建议,加快高速铁路安全立法,从法律层面加强高铁安全管理。(3月8日《新华社》)
众所周知,高铁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监督权力和相应处罚,应该通过法律授权,依法行使监管职能,才能进行有效监管。解决高铁安全的监管问题需从制度着手,将高铁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让高铁驶向法治社会的主方向。
正如汪亚平代表指出的那样,应明确危及、破坏高铁安全行为的责任追溯、惩戒标准,加大严厉惩戒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对高铁安全的联防和监管责任,将高铁安全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健全铁路与地方政府部门联防与综合治理机制。
当然这种联防机制是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而不是凭借团体或个人意志进行处罚。虽说高铁的发展以及运行速度让大多数人都能体验“陆地飞行”的感觉,但因高铁安全法律的缺陷使得某些人“恣意妄为”。高铁吸烟屡禁不止,因拍照、散步、烧荒、牧畜、燃放孔明灯、放飞风筝、扔石头等逼停高铁事件屡见不鲜。终其因,民众的高铁安全意识薄弱,以及无所顾忌的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这些都是高铁安全欠缺法律保障的尴尬。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高铁安全立法 汪亚平 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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