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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原政协委员维权得罪人 被无辜羁押3年
法律专家团论证:定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1年6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挂职)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刑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等5名国内著名刑法学、民商法学专家对曹军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专题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签名。
专家们认为,被告人曹军在缴纳同泰公司、道森公司注册资本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出资,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问题;被告人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出具了合法的验资证明;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未受到欺骗,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专家们表示,同泰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均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足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贷款程序合法;所有银行都认为曹军的公司是优质客户,给予其最高级别的银行信用评价,没有一家银行认为自己受骗。同时,同泰公司已于2010年8月将所有银行贷款(包括1亿多尚未到期的贷款)全部提前还清,没有对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害,曹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专家们指出,星源公司和同泰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分歧,存在民事纠纷。对于2950万元贷款,法律关系明确,星源公司的权利能够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满足,曹军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专家们强调,同泰公司、华泽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曹军一人,实质上是“一人公司”,其他股东要么是挂名股东,要么是已经将股权转让给曹军。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曹军构成职务侵占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陈兴良、张明楷、曲新久等5名国内著名刑法学、民商法学专家,请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曹军无罪。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曹军 通州区 南通市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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