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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来请假,可以吗?
业务员小羽为见客户,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了在公司微信群中请假的方式,却因违反了公司“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请假”并经批准的规定,被公司以“迟到、早退10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判定公司行为违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予以调解,双方解除合同,但公司给予补偿。(4月23日澎湃新闻)
事件虽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却也带来了微信请假能否被认可的问题。众所周知,微信虽然诞生时间不久,但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发展成国人沟通娱乐的重要工具。很多企业也纷纷建立微信群,领导在群里发布指令,员工利用微信汇报工作,方便、快捷、零成本,众人夸赞之余亦越发习惯。但与微信普遍应用于日常生活和企业管理相对应的,却是大多数企业规章制度仍要求请假须“以书面形式并经领导书面批准”的传统性规定。而且,书面请假条很多时候也成为企业胜诉的利器。相形之下,微信请假记录则保存困难、需要公证且认可度较低。
在笔者看来,首先,如果企业管理完善、人岗匹配,同时建立起和考勤挂钩的激励机制,员工自然会将关注点聚焦于自己能否完成本职工作,能否得到应有待遇上,当然也会考虑请假给自己带来的利弊得失,从而理性看待自身及同事请假问题。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等对微信聊天记录直接作为证据均进行了种种限制,现实中,不少仲裁庭、人民法院也更认可公证书的效力,但伴随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方式的日益普遍应用,微信聊天记录便捷公证的技术性障碍已在很大程度被清除。更何况,企业还完全可以通过要求员工私信请假、在员工休假结束后要求其补填书面请假单等方式,将管理规范性与现实灵活性有机结合。
时变,法亦变。在数字浪潮汹涌澎湃之下,仲裁委、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措施拥抱新技术的当下,企业管理方式是否也该与时俱进有所应对呢?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请假 方式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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