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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存废:别把法学家隔离于司法实践之外
兼职律师的法学教师,在实践中积累了案例,更能洞察法律适用中的关键环节。一个刑事诉讼法的法学教授,如果不亲自办理刑案,很难明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弊端和“应对智慧”。比如,之前“律师会见难”的老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明确规定,在“学术上”不是问题,但在现实中,之前不少警方会想出种种“土政策”来刁难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等“法治细节”问题,是需要在实践中体认的。说到底,法律和医学一样,是一门“实践智慧”。试图完全将教授法律知识的学者与法律实践隔离,效果不会好。
相反,目前法学研究界的问题是,与中国司法实践脱节,“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个别学者自说自话、闭门造车地搭建所谓的“法学体系”,搞“从概念到概念”的经院哲学、繁琐哲学,结果误人子弟,也被实务界传为笑坛。20多年前,复旦大学等新闻学院的教师,被要求在媒体里轮岗,很好地传递了新闻一线的实操知识;而这些年新闻学院虽然“理论成果”丰富,但教学与实务“脱轨”的问题却日益严重。
其次,至于有人认为法学教师兼职律师“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最多只是兼职律师占了一些竞争的优势。法学教授本身在学校拥有教职、收入稳定,再去当兼职律师,可能算“不公平竞争”。但这几乎不涉及司法腐败,因为法学老师本身不掌握公权力,即使兼职当律师,本身也不影响司法公正。这和公务员不能有偿兼职,不是一个问题。
如果法学教授兼职当律师,是“不公平”的话,那么,法官、律师到法学院当兼职教授,是不是另一种“不公平”?事实上,不少法学家同时兼职律师。比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同时也是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曾是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等案件的辩护律师。当然,几乎所有的国家对于教授兼职当律师都有一定限制,主要还是防止兼职影响本职教学工作,中国《律师法》已有规定,做兼职律师要取得单位同意。
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需要法学家能使书本和现实做无缝衔接,而不是闭门造车、搞经院哲学。兼职律师制度本身,提供了一个有效沟通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渠道,下一步应该是如何有效规范,而不是一刀切地废除:让法学家隔离于司法实践之外,和不许医学教授做手术一样,都是很糟糕的。(沈彬)
编辑:梁霄
关键词:兼职 律师 法学家 司法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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