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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全国政协“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从2012年到2016年,湖北在涉水相关领域共制定了包括《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ぬ趵返仍谀诘?部地方性法规、作出2项决定,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地方涉水立法体系。
湖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破除体制顽疾,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对水环境质量实施综合管理;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勇于探索与创新。结合湖北涉水地方立法经验,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建议:
一、 正确处理地方政府职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关系,强化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建议结合“水十条”、“河长制”等国家治水新理念、新举措,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负统筹责任、领导责任。在此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 正确处理“减排”与“增容”的关系,通过综合治理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立法目标定位。根据湖北地方立法经验,建议坚持?;び畔?、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综合采取划定生态?;ず煜?、加大生态?;ず托薷戳Χ?、实施生态补偿等多种“增容”举措,与既有的“减排”措施形成制度合力。
三、 正确处理上位立法与下位立法的关系,在修法过程中充分吸纳下位立法的成功经验。相关下位立法已经在管理体制、协调机制、生态?;び胄薷?、相关领域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立法探索和创新,形成大量具有实效性的模式、措施、规定。这些成功的地方立法经验,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应当很好梳理并加以必要吸纳,使其上升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适性法律规范。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水污染 排污 防治 信息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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