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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已经不能再等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目前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刑罚谦抑,悯恤未成年人,自然初心感人。因此,面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吁求,最高检表达的意思,大概就是“一颗慈悲心”:比如徒法难以自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又比如多点宽宥胸怀,“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
只是,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在强调要审慎研究降低刑责年龄的同时,亦坦诚一个事实——“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那么,面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学校教化、家庭管教、收容教养的这一碗碗“鸡汤”,果真治得了病吗?
说来说去,还是老理。世易时移,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上帝,但也不能拖着长辫子过日子。自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沿用了37年。当年以14周岁为分水岭的种种“客观因素”,如今还是那个“白云蓝天”?早有国际惯例给我们作了科普:英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该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而在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在刑责年龄上完全用“拿来主义”固然不太合适,但有所借鉴、有所思考,也是与时俱进的基本之意。2016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还专门提交了《关于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提案》,认为法制不健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本低是首要原因。
去年,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全国热议。三少年杀手之残忍与冷酷,令人如芒在背。甚至今天的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恰恰“瞅准”了刑责悲悯之空隙。某种意义上说,刑责成本与未成年犯罪,多少有些互为因果的关系。这个时候,需要厘清的道理也许只剩一个:刑法要义固然在于惩戒犯罪、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既包括未成年人,更包括一切守法公民。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但,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无碍宽严并济,更显因时制宜。
编辑:曾珂
关键词:校园暴力 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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