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明确界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明确旅游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性质,细分公共投资与社会投资的范畴,压实政府公共投资的职责。
此外,还要明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实施。这是旅游法赋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家层面,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等区域,分类指导,给予支持。特别是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杨多良 旅游基建 中央财政重点 公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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