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 (记者 温如军)法晚记者获悉,今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特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编辑:曾珂
关键词:物权法 物权转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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