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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更多人贩就无儿童拐卖?
再严一点:降低门槛,更多适用死刑?
1、 刑法的惩罚,必须讲求梯度性,否则会产生更大的恶果
“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这种论调如果不是一时气话,则未免太失理性。可怕的是,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不仅来自民众,也来自一部分媒体。比如某报纸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贩指认现场,被群众包围。
那么,稍微理性一点的说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门槛”呢?这显然也是错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
降低死刑门槛,最大的恶果还不仅仅是违背了刑法的原则,而且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说他是会多拐点还是少拐点?
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保漕呦丈钡舯还照叩母怕室欢ɑ嵩龃?。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震慑拐卖儿童类犯罪,不要神话严刑峻法
1、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无法匹配上对拐卖者的震慑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对更多的人贩子处以极刑,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对于重刑能否减少犯罪,这个议题过于宏大、复杂,学界也多有争议。不妨抛下这个大话题,仅仅聚焦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考查一下严刑峻法对拐卖者的震慑,有多大作用。
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其一,亲生父母贩卖儿童的情况严重。今年1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谁也想不到的是,这些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那么问题就来了:亲生父母是“卖”自己的子女,却谈不上“拐”。虽然有一些地方是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这些父母,但更多的是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在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之间游移不定。亲生父母贩卖自己的孩子,是不是会被处以拐卖儿童罪都不一定,加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有何用?
谁也想不到,在地下产房里贩卖孩子的,竟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其二,我国的拐卖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低。虽然有些地方声称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能达到80%,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情况很可能不是这样。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我们所说的严刑峻法的威慑,要建立在相对较高的破案率基础上,如果80%的案件无法侦破,只会增加惯犯的侥幸心理。
其三,买方难入刑,需求庞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高发,原因在于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但由于刑法对买孩子的行为网开一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拐卖儿童“买方入刑”草案正在审议),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一方面纵容买家,一方面打击卖家?
编辑:曾珂
关键词:贩卖儿童判死刑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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