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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股长涉贪近亿 出逃前留三封自白书
虽然没有参与李华波等人的犯罪,但欧阳长青作为财政局长,对李华波等人贪污犯罪应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查出了欧阳长青有受贿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最终欧阳长青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同案犯均已被判刑,也对后续中国检察机关协助新方检察机关指控李华波的罪行提供了大量证据作支撑。
□磋商
中新多次磋商达成共识
全程参与李华波案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最高检反贪总局检察官陈雷说,李华波案是在中新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依据两国共同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范例。
201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夫妇发布红色通缉令,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了协查函,开始了检察机关追捕李华波的漫漫征程。
此后,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新加坡警察部队、总检察署也曾派员来华与中方磋商执法合作工作。中新双方在互派人员赴对方国家开展工作期间,就李华波案举行了大量的会议,协调行动并交换信息。
2011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率代表团参加第七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期间顺访新加坡,首次向时任新加坡总检察署总检察长交涉李华波案,希望中新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互利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依法处理李华波案。新加坡总检察长表示理解,并根据新加坡法律督促新检方妥善处理该案。
2011年,曹建明利用参加国际会议和邀请新加坡总检察长来华访问的机会,分别在韩国首尔和北京与新加坡总检察长进行磋商,最终就解决李华波案达成了原则共识。
除了与新加坡总检察长三次正式会见、两次通话外,曹建明还两次与新加坡外交部长兼律政部长,一次与继任新加坡总检察署总检察长的会见中,就李华波案进行了磋商。
□协办
检察官新加坡出庭作证
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了李华波、徐爱红夫妇,二人后被取保候审。随后,新加坡法院法官3次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价值共计约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包括4套房产和大约260万新元存款。
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3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涉及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18.2万新元。李华波拒不认罪,不但全面翻供还聘请了新加坡最知名的律师。
杨兴国说,新加坡检方面临最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法庭上证实李华波转入新加坡境内的钱是犯罪所得。中方能否提供李华波在华犯罪的证据以及中方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对新加坡检方指控李华波在新加坡犯罪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新加坡检方要求中方予以支持。
为配合新方对李华波案的检控工作,鄱阳县检察院提交给新加坡检方3册李华波案的相关证据;最高检精心选择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许轶峰,也是办理李华波案的侦查人员,作为重要证人赴新加坡法庭作证,协助新加坡检察官指控李华波在中国所犯罪行。
我国检察官从未在国外刑事法庭上作过证,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许轶峰赴新加坡作证前,最高检多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培训和辅导。赴新加坡后,许轶峰迅速熟悉案情,研究诉辩对策,并买来李华波代理律师的自传研读。
2012年11月8日,许轶峰走进新加坡国家法院,对李华波案件刑事诉讼出庭作证。这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许轶峰向法庭陈述在中国参与李华波等人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的过程和查明的情况,并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同时对李华波律师提出的观点有理有节地予以反驳。
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李华波随后提起上诉,要求解冻被新方冻结的其余全部赃款返还其夫妇二人。李华波不仅提供伪造的公证文书,还谎称新加坡检方指控的款项均是他自己赚来的。对此,新加坡检方用中方之前提供的大量证据、同案犯判决书等进行了反驳。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当日李华波即被收监执行刑罚。
今年1月19日,新加坡总检察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没收李华波的18.2万新元,按照中方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
□追赃
新刑诉法助推海外追赃
新加坡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华波18.2万新元赃款可即时返还我国,但其余非法转移到新加坡的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新方表示愿意协助中国继续申请法院冻结查封,直到中方对这些赃款作出生效没收裁定后,再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解决赃款的追缴问题。陈雷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可以向其他公约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有些国家在协助我国返还贪官转移的财产时要求我方提供刑事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
“对李华波赃款的追缴正遇到上述问题。”陈雷说,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给新方。因此,虽然早已查明李华波的犯罪事实,但对其转移境外赃款的追缴始终尚欠“东风”。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修改后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3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布了公告。应中方司法协助请求,新加坡总检察署将上饶市中级法院发出的公告送达至李华波、徐爱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去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成为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赃款的第一起案例。今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追逃
全家永久居留权被取消
2011年和2013年,李华波、徐爱红及两个女儿的护照先后被依法吊销,中方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正式通知了新方。今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也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4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
肖连华告诉记者,2012年,他曾到李华波家中看望其年迈的父母,并对李华波的父母和亲属做了大量正面劝返工作。近几年来,李华波的家人都很配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
2014年,我国发起声势浩大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最高检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对李华波的成功劝返,促使其妻子徐爱红回国是关键。”肖连华回忆,徐爱红最初辩称其对李华波作案并不知情,她是无辜的,没有涉嫌犯罪。对此,肖连华回应她说:“检察机关对你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你与李华波有一定关系,已经涉嫌犯罪。如果你认为没有犯罪更应主动回国说明情况,我们核实以后会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处理,如涉嫌犯罪也会根据你的态度和表现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处理。”
今年1月,徐爱红主动打电话给肖连华要求谈回国事宜,并写下自首书,撤销解除涉案冻结令的诉讼,同时表示将劝说丈夫李华波自首。1月30日,徐爱红携两个女儿回国自首。
妻子、女儿回国了,贪污的赃款已被多次冻结,自己又深陷牢狱,已经穷途末路的李华波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并于2月2日书写了致检察机关的自首书。
“我自愿服刑完毕后回中国投案自首,自愿撤销在新加坡的所有诉讼,并配合新加坡司法机关将涉案资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李华波在自首信中说。
肖连华告诉记者,李华波回到江西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证据,依法起诉李华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时,将继续做好国际追赃工作,圆满完成此案的查办工作。
京华时报记者 杨凤临 通讯员 戴佳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贫困县股长 涉贪 出逃 红色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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