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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中央文件
1979年,我写过一篇文章陈述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9条理由,后来我参与起草的中央64号文件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1979年,刑法、刑诉法等7部法律出台以后,胡耀邦说,党内有些规定和这些法律有矛盾,中央应该出台一个文件纠正以前的一些错误做法。中央书记处就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推荐人,后来决定让我来搞,具体内容要我调查研究以后再定。我个人做了一些调查,起草了第一稿。
后来邓力群和我商量说,这个文件的起草太复杂了,涉及到好多问题,要我再推荐两个人,我就推荐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王家福和刘海年,加上邓力群推荐的一个人,我们4个人起草,由邓力群主持、滕文生参加,一共讨论了8次,每次都是讨论完马上修改,第二天在中南海里面的印刷厂打印出新稿。我记得最后一次讨论前,邓力群告诉我说:“政治局马上要开会讨论了,你们看看还有什么要改的?”我们又修改了几个字,由我写条子告诉邓力群。
讨论过程中我们没有意见分歧。听说文件通过以后,最高法院党组全体鼓掌,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当时最高法院院长江华到处讲,“我认为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的、最深刻的、最好的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这个文件名叫《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也叫“64号文件”,1979年9月9日颁布的。
64号文件的突破有几个:官方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一词,这是有意识地使用“治”而非“制”字;此外,取消“公安六条”中的反革命罪和恶毒攻击罪,还宣布已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和公民享有一样的平等权利;此外,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在建国后到1979年的30年时间里,判3-5年以上刑期的稍微严重些的案子,必须经当地党委讨论通过以后,检察院才能盖章批捕、法院才能判决。在接到64号文件起草任务之前,1979年3月6日,我就写过一篇2000字的文章登在《人民日报》内参上,陈述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9条理由。不久以后,《人民日报》就用“大参考”把这篇文章报送中央政治局。我跟邓力群说这个内容应该写进文件,他说“你去调查一下”。
在最高法院,接待我的是研究室主任鲁明健和一个姓范的庭长,我说准备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征求他们的意见,他们说当然很同意,但是最好是由学者提出来,“由我们法院提,别人会说这是向党要权。”在最高检的党组扩大会议上,我提出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也获一致同意。
在起草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件事情也支持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决定。大概是天津清河县,几十人开党委扩大会议时抱怨说,现在是秋收大忙的时候,事情很多,党委会还得一件件地审批案子,这个事情值得考虑。有位参会的新华社记者写了一个内参,胡耀邦和主管政法工作的彭真都批了,说要不要保留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值得研究。当时我们在中南海起草64号文件,这个内参批件也印发给我们了。
这就是64号文件起草的大致经过。
从“法制”到“法治”
1979年9月,我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了《论以法治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并从理论和实践上做了系统论述的文章。
1979年9月,我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了《论以法治国》,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两方面详细论述了要在我国实行以法治国的方针。当时中国社科院在北京举办了有全国500多位学者参加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型研讨会。这篇文章就是为这次会议所撰写。我还在9月30日的分组讨论会上就此做了口头发言。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并从理论和实践上做了系统论述的文章,从此开始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结合论”的观点是,“人治”和“法治”都有必要,两者应结合起来。“取消论”这一派则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一种提法,不科学,有片面性,有副作用,“我们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就行了。”
1980年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个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次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有将近400人参加。当时安排了12个人发言。第一个发言的是董必武的秘书陶希晋,董必武八大的讲话就是他起草的。他很鲜明地说,我们要搞法治,不搞人治。
陶希晋的地位很高,他一定调,我很尊敬的一位主张“结合论”的老师,本来被安排了要发言,他却突然取消讲话。我怎么动员他也不讲了。我最后一个发言,批“结合论”,讲到半截的时候,会场中间就有人站起来,打断了我的话,说:“老李,你们几个不正派,为什么把自己的观点硬塞进中央文件?”他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我说:你不要误解,当然我们四个起草人的观点倾向于以法治国,但是这个文件在中南海前前后后进行了八次讨论,前后两个月征求过很多人的意见,再由政治局正式通过。不能说是把我们个人的观点硬塞进了中央的“64号文件”。
不过,当时包括负责中央政法工作的个别领导中,也有人反对“法治”这个提法。认为提“社会主义法制”就可以了。
1996年12月,由田纪云带队,全国人大在深圳组织了一个高级研讨班,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了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还有各省市的省人大主任和秘书长,共200余人?;嵋榍胛摇⒗饕阅臀饧吟肴鋈俗鲋魈夥⒀?。吴家麟讲宪法,厉以宁讲经济改革,我讲依法治国。我是12月8日讲的,讲完以后就回北京了。第二天就有人告诉我,有个领导发言不同意“法治”的提法,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已经很全面了,有动态的有静态的什么都有了,为什么一定要提三点水那个“治”?
1996年2月8日,王家福代表我们课题组在中南海为政治局讲法制课,用的还是原来定的题目:《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十五大召开前夕,我和王家福、刘海年商量,必须通过这次党代会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为此给中央送了几份材料,其中一份就是江泽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的一段话,即“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遵循法治的方针。”
三大派论争了近20年,一直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才基本结束。十五大报告起草时,还有人写信反对把“制”改为“治”。但中央最后采纳了学者的建议,将“制”改为“治”。
在1979年以后的近20年里,我写了20多篇专题论文,全面阐述了以法治国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并回答了“结合论”和“取消论”的种种质疑。后来我写过一篇文章回顾三大派论争这段历史,题目是《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我将它概括为三条: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而法治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谓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制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
编辑:曾珂
关键词:从“法制”到“法治”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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