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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面临"接棒难"
专家建议政府“购买”之外还需“资助”
“购买”之外还需“资助”
由于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中的社会组织发展参差不齐,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政府在推进购买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培育。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说,应有意识地引导、扶持、培育实力较弱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进行培训、孵化,建议将一些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培训应纳入行政培训总体计划。另一方面,宜考虑对符合要求的主体给予优先原则:对一些技术要求较不严格、比较分散的项目委托给非盈利社会组织来做;在满足质量的情况下,对弱势群体和组织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已经采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如北京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在职责分工中赋予民政部门、社会办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职责。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人士称,将加大对社会服务机构扶持力度,设立培育发展社会服务机构专项资金,对新设立且主要服务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社会服务机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通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公共财政资金对民办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性支持,作为合同性购买之外的支持形式,也是有必要的。
财政“资助”与“购买”并不矛盾。贾西津认为,财政“资助”与“购买”的区别在于,后者以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为目的,而前者以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或能力建设为目的;后者以目标实现作为必要责任和考量的指标,前者不需要以任何特定服务产出为条件,而取向于组织自身的需求、能力与发展。公共服务购买“合同”的扩展,不应抵消财政资金对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资助”性支持,二者各有其作用,财政资金应兼顾两方面考虑。
贾西津同时表示,购买服务应充分注意有财政拨款机构与民办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政策公平性,前者日常运作已有财政资源支持,从而与后者在运营成本、政策倾向等方面先天处于不对等地位。购买政策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从而为民办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环境。
编辑:罗韦
关键词:服务 政府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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