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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济高速特别重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五、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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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涛一,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1日批准逮捕。
2. 张捷,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1日批准逮捕。
3. 焦利军,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5日取保候审。
4. 杜玉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5日取保候审。
5. 陈利钧,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6. 郝帅华,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 马春平,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5日批准逮捕。
8. 王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5日批准逮捕。
9. 段珊珊,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10. 岳闽,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5日批准逮捕。
11. 刘涉,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5日批准逮捕。
12. 李建云,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3. 牛冲,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随车押运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4. 宋晓艳,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逮捕。
15. 赵海龙,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安检组负责人。被司法机关逮捕。
16. 刘瑞禄,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5月5日执行逮捕。
17. 岳劲涛,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18. 肖维,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4日批准逮捕。
19. 王天祯,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3日批准逮捕。
20. 高春宝,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23日批准逮捕。
21. 郭新明,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2. 刘海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审。
23. 邓秋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原副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审。
24. 田修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原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审。
25. 苏保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4月23日批准逮捕。
26. 汤天才,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27. 冯国强,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随车押运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28. 李荣星,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司法机关逮捕。
29. 钱兆华,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司法机关逮捕。
30. 李小建,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被司法机关逮捕。
31. 尚建国,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科科长。被司法机关逮捕。
32. 宋黎明,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
33. 汤保才,河南省孟州市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
涉事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其他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并已采取措施的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ǘ┙ㄒ楦璧臣?、政纪处分人员。
1. 刘润民,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 董新品,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对信息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 焦光善,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0年4月至2014年2月24日任山西省晋城市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在分管交通运输工作期间,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力;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抓整改落实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 崔守安,山西省晋城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2日任晋城市泽州县县委书记。在任泽州县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泽州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 李正根,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 李健,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泽州县政府党组成员,分管泽州县交通运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未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整治提出实施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 贾承建,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 李海军,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未正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 车保林,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 任进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 史虎元,中共党员,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2. 刘文年,河南省孟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 王保宏,中共党员,河南省孟州市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督促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 谢如臣,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 杨战国,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 郑保山,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7. 宋铭兴,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 毛宇辉,中共党员,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工作失职。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9. 周存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信息监控中心,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信息监控中心指导不到位,对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 张三宏,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该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 赵树森,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 田冬,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 张国兵,中共党员,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工作失职。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4. 李光光,中共党员,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兼晋济高速超限检测点主任。工作失职。对泽州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5. 张鹏,中共党员,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科副科长、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6. 宋陆武,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支队长。对高速公路解除封闭后会出现车辆拥堵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对重要路段加强巡查保畅通工作指导不力;对八大队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 陈雁林,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副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8. 程海兵,中共党员,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秩序科副科长,主持秩序科工作。工作失职。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9. 南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0. 曹建忠,中共党员,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 刘立强,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32. 来红旗,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3. 王沁和,中共党员,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副站长,分管指挥岗。工作失职。应当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并提出整改的措施,但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此外,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八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侯昱,已于3月21日坠桥自杀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2.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3. 建议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晋济高速事故报告全文 晋济高速事故 晋济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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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
学诚法师
宗立成
梁凤仪
施 杰
张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