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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老百姓的“安居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柴强解读《住房租赁条例》

2025年09月22日 14:13  |  作者:杨岚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住”是民生之基,“安”是百姓之盼。在城镇化进程中,住房租赁早已不是少数人的“过渡选择”,而是千万家庭扎根城市、安放生活的重要依托。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正是回应这份需求的重要举措。

本期民生·民意版聚焦《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倾听租客与房东的真实心声,探讨条例落地的关键路径。

——编者

(9月22日 民生民意)破解租房难题(8261369)-20250922140357

隔断房、甲醛房、押金难退、虚假房源……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也出现 不少市场乱象,困扰广大租客与房东。自9月15日起,《住房租赁条例》 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 范住房租赁活动,推动住房租赁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发 勾建山 作

人民政协报:《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5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它对于老百姓来说有什么影响?您如何评价它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影响?

柴强:住房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买房和租房是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主要途径。但由于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对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充分等,使得老百姓租房缺乏安全感、获得感。为此,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我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条例》的提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为准备《条例》出台配合做好有关宣传贯彻工作,我提出了“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议。

近期,我们很欣喜地看到《条例》正式施行,这将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可使因房价高等原因买不起房的老百姓通过租房实现“安居梦”,让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更安全舒适,租赁关系更稳定,资金安全更有保障,权益保障更充分。

作为我国住房租赁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也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从比较放任的粗放式发展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治理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对发布虚假房源、随意扣减押金、违规群租等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和处罚,有利于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市场供给端优化,完善租金监测机制,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也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特别是有利于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人民政协报:针对老百姓反馈较多的“提灯定损”“押金难退”等顽疾,《条例》要求合同明确押金条款并禁止中介代收。您认为要如何确保房东和中介切实履行规定?

柴强:《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短趵坊构娑ㄗ》孔饬蘧突购屯缙教ň卟坏么?、代付住房押金。并对有代收、代付住房押金的,作出了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可减少因押金返还产生纠纷。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相关网络平台等的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条款、违法代收押金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完善资金监管,推行押金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制度,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机制,防止企业挪用资金,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强化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可要求在相关监管平台上公示押金和租金的收支情况,承租人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自己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状态,还可以将企业的押金管理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和公示,促使企业自觉遵守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网络平台等,向房东、中介和承租人等宣传《条例》中关于押金的规定,提高各方的法律意识,同时为承租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引导承租人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同时,相关部门应简化纠纷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降低承租人的维权成本。

人民政协报:许多租客担心合规房源减少会推高租金,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外卖骑手等低收入群体。您如何看待他们的担忧,如何建立配套措施防止租金过快上涨?

柴强:《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这些都是为了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对其会推高租金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也是缺乏现实依据的。近几年来,住房租金有所下降,未来也难以过快上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还可以申请租住租金较低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随着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租赁房源会逐渐增加,以及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住房租金会比较平稳。

人民政协报:少部分人认为,只要租户和房东达成一致,房租便宜,不按照《条例》要求执行,不签订租房合同也没关系,这种观点您怎么看?我们要如何避免这一行为的发生?

柴强:《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因此,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实际上,无论是对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能不利,比如房东可能面临租户突然搬走导致房屋空置的损失,租户也可能面临房东突然要求搬离的困境。此外,不签合同还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在租金支付、房屋维修、押金退还等方面产生纠纷,且举证困难,难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签住房租赁合同可能因没有合同凭证而导致出租人、承租人难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等。

为避免此类行为发生,还要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向房东和租户宣传相关规定和风险;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官方网站、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公布,方便房东和租户下载使用;强化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对于拒不签订合同的房东,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建立信用体系,将房东和租户是否签订租赁合同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经常不签订合同的房东和租户,降低其信用评级;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鼓励房东通过正规中介机构出租房屋。

人民政协报:未来3—5年,住房租赁市场将发生哪些根本性变化?对于《条例》的落地还有哪些建议?

柴强:《条例》实施后,住房租赁市场将进一步规范发展,高品质租赁住房供给明显增加,产生一大批注重居住服务质量的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特别是自持商品住房用于租赁的住房租赁企业越来越多、占比上升,市场供给多元化且机构化率提升,老百姓特别是青年人将更加愿意租房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考虑住房租赁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这一方面可以方便老百姓等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办事,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如可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企业和租赁经纪机构管理、租赁房源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

除了以上建议外,我认为还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比如完善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等,同时针对《条例》规定的国家鼓励的租赁行为出台相关财税、金融、规划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构建正向激励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的制度闭环;加强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构建住建或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避免重复监管和执法缺位等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利用技术赋能监管,依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及时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等,采用自动识别技术判定房源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对群租等现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记者 杨岚)

编辑:廖昕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