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指高度危险作业人管理控制的场所、区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且与社会大众的活动场所和人们日常生活区域相隔绝,系非开放的场所。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高度 区域 危险 活动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