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是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被告主体是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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