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召回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当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一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当然,这里的费用承担要以“必要”为限。依照常理,费用如果超出必要限度的,则由被侵权人一方承担。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承担 召回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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