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和第1136条规定,如果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遗嘱应属无效;如果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的两个部分,内容各自相互独立,则需要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进行处理;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的,则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遗嘱 手写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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