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三十六)
收养公告
指收养生父母不明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前予以公告。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查找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尽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回归原始家庭。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收养 公告 一词 解丨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