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闭庖馕蹲?,只要收养关系当事人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就要办理公证;但是否办理公证,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收养 公证 办理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