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姻无效的事由作出规定,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如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但已经共同生活几十年,并生儿育女,若再宣告其婚姻无效,反而会使已经形成多年的稳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巨大变动,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应。故宜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1年之前结婚的,若存在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应当以当时的法律对婚姻效力进行认定,不受2001年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约束。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婚姻 无效 制度 力?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运营主体:人民政协报网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5001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