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20、621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约定 检验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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