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权流转
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单独将地役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2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相反,如果转让部分不涉及地役权,则受让人不得享有地役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地役权 一词 解丨 流转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