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是合同必备条款,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欠缺这两项内容,将导致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不明,不可能设立居住权。其他各项则不是居住权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不影响居住权的设立。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居住权 合同 内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