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二是申请宅基地时还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三是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宅基地 具备 条件 一问一答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律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管·人民政协报社主办法律顾问: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和各种信息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00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299号 京ICP备202410001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8146989 举报邮箱:rmzxw@rmzxb.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