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4类特殊的情况。一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是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三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四是处分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一问一答 丨物 权变 变动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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