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被撤销,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恢复。
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资格 监护 撤销 恢复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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