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孙金诚)“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有的损害赔偿款甚至超亿元,如何管理和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是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任务?!比薄⒚窀锉本┦形岣敝魑牢ń邮芗钦卟煞檬苯ㄒ?,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特点不仅在于其数量一般巨大,有的案件损害赔偿款甚至超亿,而且这类资金往往不可能一次性使用完,相应的对其管理和使用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跨度?!痹谔牢蠢?,目前无论是在立法层面抑或在司法解释层面均无关于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方面的明文规范,实践中所形成的公益基金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政府管理模式、法院管理模式、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澳壳?,各地的做法存在管理不统一、难以统筹使用、难于监督管理等问题?!?/p>
“由于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实行的是单一主体管理模式,缺乏其他主体的有效介入、监督与制约,容易出现资金滥用甚至腐败问题?!碧牢ńㄒ椋】焐枇⑷骋坏墓嫠咚纤鸷ε獬プㄏ罨?,将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归入专项基金。此外,该基金还可接纳政府拨款、社会捐款等,以扩大基金的范围,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专项基金可由检察院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加以管理?!碧牢ū硎?,由检察院负责管理,是因为检察院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用于?;ず托薷词芩鸸娴呐獬タ钣τ杉觳煸鹤魑谑芡腥思右怨芾怼9娴男薷从氡;さ仁孪畹呐卸隙际亲ㄒ敌院芮康墓ぷ?,由肩负公益检察使命的检察机关来加以管理符合专业性要求。
汤维建还建议设立由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相关政府部门、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条例》,以应实践之急需。
编辑: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