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吴秋余)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于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编辑:王丽鑫
关键词:纳税 申报 万元以上 办理 自行
copyright © 2004-2017 www.rmzx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使用或转载
主办单位: 人民政协报社 京ICP备09078172号 国新网许可证:101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