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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特殊涉恶案:嫌犯都是残疾人 依托残疾组织犯罪
原标题:扫黑除恶 | 这起“特殊”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菏泽曹县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特殊”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11月20日上午10时,曹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特殊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都是残疾人,他们利用自身弱势群体身份,以残疾组织为依托,多次实施恶势力犯罪。该案受理后,曹县法院院长李继亮高度重视,并以员额法官身份,主审该案;曹县检察院检察长、员额检察官逯其彦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简要案情
据了解,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在江某旺、韩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经营的建筑公司的水泥泵车将韩某成亲属的钢筋轧弯为由,围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车,并敲诈李某平所经营的建筑公司现金1万元;以在青岗集镇范围内经营超市销售剪刀要交罚款,否则便让残疾人堵门影响其经营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王某军现金9600元;敲诈被害人刘某民现金及香烟,共计13700元;敲诈被害人章某勇现金1万余元。
曹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在曹县青岗集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江某成、马某杰系已满75周岁的盲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结合案件事实,曹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涉恶犯罪案件,由曹县盲人协会副主席韩某某组织、指挥,由片长(韩某某任命)江某某带领,纠集青岗集镇范围内的残疾人,以超市销售剪刀需缴纳??畹确欠ㄊ掠桑龆?0余名残疾人,通过围堵经营场所等方式威胁,勒索他人钱财。被害人因担心影响自己的经营,不敢得罪残疾人犯罪团伙,选择了“破财消灾”,助长了该团伙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了团伙内无论谁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该团伙均以团伙成员集体出动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涉恶事件并非新近有之。关爱残疾人是社会的责任,政府部门、企业、慈善机构等,都给予了残疾人一定的特别帮助、关心、关爱。这并不意味着残疾人可以把社会的温情关爱当做为所欲为的筹码,因为法律的利剑不会因为是残疾人就法外开恩。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无关乎其身份。
菏泽单县法院
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11月20日上午,由单县法院院长徐青峰担任审判长的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宋某某、李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单县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审理查明
单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孙某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并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法院认为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玉在索取法律不予?;さ母呃窆?,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行为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伙同周某某、郝某某、孙某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法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单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某 (又名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虚假诉讼罪、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青岛黄岛区法院
依法受理青岛市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2018年11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犯诈骗罪一案。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例“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该恶势力团伙自2017年至2018年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0余万元,其中一被害人安某在无法偿还13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在家中自杀。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曾珂
关键词:山东特殊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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