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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广告不能太任性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热播剧《欢乐颂2》里植入式广告超50条。电视剧作品植入商家广告已是一条成熟的产业链,制作方获得资金支持,商家实现品牌宣传,本无可厚非,然而一旦广告植入过度,也会遭到观众的反感和指斥,如果植入的产品属于法律禁止作广告的品类,甚至会产生法律问题。(6月12日《检察日报》)
在某年的春晚相声作品中,讽刺过这种“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的现象,引起了观众的强烈共鸣。而时至今日,广告营销模式也已经升级换代,从原来的在电视剧播出中间插播“硬广告”,变成直接把广告植入影视剧作品当中,成为了“软广告”,同时也让观众变得更加无法躲避广告的无孔不入。
客观而言,在影视剧作品中植入广告,只要植入得巧妙、合理、自然,那么就是一种多方共赢。比如影视剧制作方通过前期的广告收入降低了拍摄成本,或提高了拍摄质量,而电视台也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影视剧作品,观众也可以看到更多新出炉的影视剧。但是一旦这种植入式广告太过任性,变得过多过滥、生硬粗暴,那么也就物极必反,走向了事物的反面。
比如本来不该出现广告的地方出现了广告,或者是出现的广告和剧情出现冲突,成为对剧情的一种妨碍和伤害,那么必然会影响影视剧的品质,也影响观众的观感,降低观众欣赏影视剧的愉悦度,这实际上就是对观众时间与精力的一种强制性浪费和剥夺。尤其是随着付费视频网站的兴起,很多观众通过网络观看影视剧都是花费了真金白银的,一旦出现大量广告不恰当植入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对观众利益的一种直接侵害。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影视剧植入式广告,也适用于广告法的管理与约束范畴。但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影视剧中的植入式广告,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何为自然,何为粗暴,很难判断,这客观上也给了影视剧制作方和广告商任性的余地。
难是难,但并不代表没有办法,更不意味着难就不去管。即便植入广告属市场行为,国家监管与市场调节应以符合法律法规、受众心理需求前提,但是为了平衡影视剧各方的权益,就需要在深入调查,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比如针对植入性广告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对影视剧植入广告的数量、时长、题材等等做出限制性规定,让植入式广告有专门的法律可依,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完全由影视剧制作方自己说了算。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广告 植入 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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