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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错机制减少谋事创业者顾虑
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没有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或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且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由问责部门来承担。(3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应该说,建立容错激励机制也是中央近来提倡的,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笔者认为,容错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一定程度上减少干部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并减少“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现象,进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正如有专家分析那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各级干部敢想敢干,敢闯敢试。但是,或者迫于舆论压力,或者为平息公众情绪,一旦有意外事件发生或者工作中出现了“差错”,就开始拿一些所谓的“责任人”尤其是基层干部“开刀”。这种不问是非对错,以结果倒推责任的苛刻式追责,无疑让一些干部左右为难,对工作畏首畏尾,消极懈怠,甚至故意不作为。
特别是,“出错”的概率与干工作多少成正比,干的工作越多,出错的可能性越大,什么工作都不干而当起甩手掌柜反倒不会出错。即不干工作至少可以保证不出错,顶多落个碌碌无为的名声,工资待遇又不会少,而积极从事了某项工作,万一出现“差错”被追责,就得不偿失。这样以来,就会在官员干部中形成“为了工作不值得”的潜规则,出现不干工作者先进,干工作者落后现象,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混日子不作为者增多,积极创业干事者无几人。
其实,没有容错激励机制,群众也是潜在受害者。如常见的证明难,办事难,循环证明现象,就与有关部门怕担责有关。因“把关”不严导致办错事,就可能被问责,于是本来可以一次办成的事就会让公众再到其他部门出具证明,以分散责任,表明出错后与己无关。再如,很多中小学生已经享受不到春游、秋游的乐趣,甚至连体育课都也只能呆在教师学习理论知识。因为一旦郊游出现意外,无论组织者有无责任都要担责,一旦学生在体育课上发生意,相关老师和学校负责人就会倒霉。以小见大,在任务更艰巨,前景更复杂的改革创新事业中,不可预见或控制因素更多,要是没有容错机制,敢于迎难而上者恐怕少之又少。
当然,建立容错激励机制必须避免其成为部分人逃避追责的挡箭牌。这就要求一应明确可以容错的范畴,将违反法律、政策、程序的行为排除在外,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假公济私行为剔除出去。二应考虑责任人主观过错程度,将不可抗力、失误和错误区别对待。三应引入多元评价机制,公开调查结果,让公众参与责任认定,避免以暗箱操作袒护重大过错者。这样才能做到赏罚分明,让敢于作为者有前途,让积极改革创新者没有心理包袱,进而提升政府效率,促进社会进步。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容错 机制 减少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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