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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刚:优化国家监督体系的效能联动机制
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新时期,治国理政对国家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任务,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时代性、创新性又赋予了监督体系新的价值和功能来引领治国理政的方向。当前,国家监督效能联动机制尚未健全,法律、制度、理论自觉、程序等都有待提高,这就需要从研究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机理出发,来实现中国特色国家监督体系的优化升级。
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内涵
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监督行为(或体系)联动、协调所产生总效度高于各个监督行为(或体系)所产生的效果的践行机制。其域值从宏观协调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国家监督体系内部各监督功能(或行为)的效能联动机制、国家监督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的效能联动机制以及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其他公共职能之间的效能联动机制。
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一个类似于生物集体的各种器官,按照一定的系统规律进行活动着的有机体?!惫壹喽教逑档男芰票闶且恢帜诓康暮旯坌骰?,它是指国家监督系统内部各独立主体通过发挥不同的监督功能或作出不同的监督行为,吻合或交叉监督的覆盖面,提高或增加监督的发生率,弥补或消除特定监督手段的消极性,从而联动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效能。国家监督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的效能联动是一种外部的宏观协调机制,它利用国家机关的自我监督与社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两种不同监督机制在程序、实施方式、价值取向有异的情况下,实现监督效能的累加。国家监督体系与国家其他公共职能的效能联动是一种总功能的宏观协调机制,它通过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决策、国家执行、国家管理、国家服务等职能的相互衔接、互相反馈和调节来实现国家监督职能的目的。
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制约瓶颈
当前,我国国家监督体系存在着效能低下、监督覆盖面狭小、监督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认清国家监督体系的制约瓶颈,深入推动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实现。
首先,国家监督体系的效能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核心,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为基础的国家监督机制。然而,国家监督体系在实际运行中效能较低,缺乏联动,各种监督机制无法实现应有的效能。立法监督只在远远低于法定标准的层次上实施。然而,包括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在内的许多监督形式只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各监督机制本身的空白就使监督效能缺乏必要的联动基础。
其次,监督体系与社会监督的效能联动机制中存在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忽视、淡化了社会监督应有的独立地位,使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都成为党的监督的延伸和手段。许多社会监督揭露、反映的问题,没有被国家监督体系及时注意吸收,转化为国家监督的信息来源。虽然国家提出了“重大问题应当让人民知道”,但这与现实尚有距离,公众舆论监督尚需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理想,一种实施有限的机制。
再者,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其他职能之间的结构性弱化。其表现为:国家监督的投入与国家其他职能的投入不成正比。例如检察机关因经费不足,许多必要的监督行为只能中止;人大机关因人员编制紧张,以致将监督活动一减再减。多年来,国家决策行为、执行行为、维护行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国家监督行为却没有同步发展。国家决策中出现失误,执行中出现官僚主义,以及官员腐败现象的产生,都反映了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其他职能之间缺乏联动机制。
中国特色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优化升级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至今已取得巨大成就,监督权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政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实现治理进程中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优化升级,对于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效果、促进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首先,实现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转型。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是国家监督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监督机制积极服务于国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需不失时机地实现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转型。第一,实现各国家机关的内在监督制约机制。每个国家机关都要有严密、合理的监督组织,每一机关内的监督机构在地位上应当相对高于或独立于机关其他机构并接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二,要加大不同种类监督的区域广度,不同监督主体监督区域的交叉覆盖尤为必要。司法机关应该介入行政诉讼,核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纠举、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都应强化;权力机关应加强对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无法或难以实现的对最高官员的监督。第三,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的程序和立法。国家监督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必须在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内进行监督,要从法律层面使不同的监督机制在内容、范围、程序和处罚上得到衔接。要制定一整套国家监督的法律规范,使各机关、各层次上的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及时制止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实现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效能联动机制的升级。为切实强化人民监督、提高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联动效能,需完善以下监督措施:第一,完善政党监督。政党监督在我国社会监督机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社会监督重要部分的政党监督,其合法、合理发展必将拓展国家监督的视野,弥补国家监督的不足,使整个监督体系效能倍增。第二,促进社会组织及人民团体监督。要依法赋予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行使监督活动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并依法?;ふ庑┤ɡ槐话幔缁嶙橹腿嗣裢盘寮喽接Φ辈斡氲焦一氐木霾?、执行和维护的全过程,对国家机关进行系统监督。第三,启蒙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有权向政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申诉、控告和检举,人民有权向政府提出因监督行为所导致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的赔偿等。第四,强化舆论监督。为了让舆论成为人民的眼睛,成为人民手中的鞭子,成为政府行为的镜子,囯家机关必须经受舆论监督的洗礼。要确立新闻机构的独立人格,新闻媒介、大众传播的监督权如同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样,不容非法剥夺;要将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
再次,实现监督体系职能与其他国家公共职能效能联动机制的优化。国家监督职能是其他公共职能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第一,完善现有的国家监督机构。从国家监督体系总体协调和联动的高度来完善现有的监督机构,要健全国家监督机构,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应建立实施宪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监督机构;国家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监察机构、经济监督机构以及各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司法机关要建立自我监督机构等。第二,增加用于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投入。在国家财力许可情况下,应使用于国家监督的投入超过用于其他国家职能的投入或至少同比例增值。第三,将国家监督职能渗透到其他国家职能实现的全过程。国家监督机构应当在有关国家机关中派驻自己的工作机构,并将监督制度和程序纳入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度之中,使监督机制与国家机关的正?;疃3纸嗬虢哟ィ繁9一氐幕疃τ谧畹褪蟮淖刺?。
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效能联动机制是治国理政进程中监督权长效、科学地服务于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宏大工程之一,它的实现必将对我国治国理政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当然,我们还需为此付出极大的努力。
作者: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周刚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王周刚 优化国家监督体系 效能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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