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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称东帝汶海上划界调解委员会报告不具法律效力
新华社堪培拉8月30日电(记者徐海静)澳大利亚外交部长朱莉·毕晓普和总检察长乔治·布兰迪斯29日发表联合声明说,东帝汶针对其与澳大利亚海上划界纠纷而提议成立的调解委员会不具有举行海上划界听证的法律权力,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说,澳大利亚将派代表团参加东帝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提议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一次会议。
“我们将发表声明,解释澳大利亚与东帝汶纠纷的背景,以及我方关于调解委员会法律权限事宜的立场,”声明说。
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早已有之。1972年,澳大利亚与印尼划定了两国位于帝汶海的海洋边界,当时东帝汶还是葡萄牙殖民地,在葡萄牙反对下,澳印尼海洋边界在东帝汶段未能划定。东帝汶被并入印尼后,印尼先后于1989年和1997年与澳大利亚就此签署相关划界条约,但东帝汶于2002年独立后明确不承认澳印尼之间的双边协议。
澳大利亚在东帝汶独立前夕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了排除性声明,宣布不接受《公约》规定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程序,而后与东帝汶在东帝汶独立当日签署2002年《帝汶海条约》,建立面积巨大的石油共同开发区。2006年1月,两国签订《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东帝汶认为,根据《公约》,帝汶海油气区中绝大部分区域位于东帝汶海洋权益区内,因此要求与澳大利亚通过谈判或司法方式解决两国海洋边界问题,但澳既不谈判,更不允许提交司法解决。
2016年4月,东帝汶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起针对澳大利亚的强制调解程序,请求设立调解委员会,就有关海洋边界争议进行调解,为双方进一步谈判提出建议。
毕晓普和布兰迪斯的联合声明说,澳大利亚和东帝汶现有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国际法,因此澳方认为调解委员会不具有举行海上划界听证的法律权力。
东帝汶曾于2013年3月就2006年的《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的有效性提起仲裁,指控澳在谈判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要求判定该条约无效。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澳大利亚 海上划界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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