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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纠正冤假错案呈现新特点
2015年,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彰显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魄力。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冤假错案、树立司法权威过程中,不断完善监督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呈现诸多新特点,值得我们给予关注。
第一,强调对申诉主体及其代理律师申诉意见的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线索。为寻求破解申诉难、申诉工作不透明等难题的可行路径,检察院在积极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的基础上,细化出台《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健全接收申诉主体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申诉意见、处理申诉意见以及反馈处理意见的各项机制流程,重视对申诉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推动申诉工作程序化进程,为有效发现存在冤假错案的线索拓宽渠道,陈满案等一批错案就是通过审查申诉发现线索最终抗诉得到纠正的。
第二,不仅抗有罪判无罪、刑罚过轻案件,也抗无罪判有罪、量刑过重案件。以往检察院提出二审抗诉或者再审抗诉,多是认为法院判决刑罚过轻或者认为法院的无罪判决有错误而提出,明显反映出检察院追求惩罚犯罪之诉讼目标的单一色彩。最近一段时期,检察院已经更加注重对现有证据材料证明无罪而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或者认为法院判决过重的案件的抗诉工作。这是当下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一个亮点。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功能不但在于追究犯罪,而且在于履行维护法律公正适用的职责。在全国范围内,检察院在开展纠防冤假错案工作过程中,越发强调注重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而非仅仅着眼于打击犯罪的目的。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从马乐案到陈满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成为这些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另一大亮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提出抗诉的职权,但在过往实践中几乎没有先例,2015年前述案件中这一职能真正得以落实、运用,在提高法律适用实效性的同时,更是对整个检察系统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纠防冤假错案发挥举足轻重的示范引导作用。
不难看到,检察院在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愈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价值和意义,在全面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新特点也将会逐渐成为检察办案工作新常态,为实现司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正当性提供实践支撑。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陈佳
关键词:检察院 纠正冤假错案 呈现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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