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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将禁止参选人大代表者接受境外资助
昨日(24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这三部有关人大制度的重要法律将有部分修改,其中规定,县级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今年6月,党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转发了有关文件。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需要相应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三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修改“三法”的工作思路是,落实中央精神,突出重点。党中央文件明确要求修改法律的,对“三法”相应作出修改;落实相关任务举措要求法律提供制度支撑的,对“三法”相应作出补充完善。因此,这次修改“三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重点就是落实党中央的要求,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有的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有的需要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认识还不统一的问题可以继续深入研究。
根据加强县级人大组织建设、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的要求,草案对地方组织法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15人至27人,修改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四是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草案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草案对选举法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二是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三是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法制网记者陈丽平)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人大代表 人大常委会 境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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