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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毒贩能否“免死”引关注
原标题: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毒贩能否“免死”引关注
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王伦业(右二)被法院判处死刑。图/防城港中院网站
二审被判死刑时74岁进入死刑复核阶段75岁
毒贩能否搭上“免死线”引关注
贩运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伦业,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而王伦业也刚刚年满75周岁。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案情
“水蛇行动”擒获七旬毒贩
王伦业今年75岁,根据判决书的确认,他于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伦业的一些亲属告诉京华时报记者,20世纪70年代初,已经30多岁的王伦业返回了中国,回国后在广西扶绥县一个林场工作,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毓螅趼滓蛋炖砹松矸葜ず突Э诒?,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退休后,王伦业开始贩卖海洛因,他在贩毒圈中被称为“老鬼”,主要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也就是当有人需要毒品时,他从越南“进货”,买家到东兴市交易,吃差价赚钱。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据媒体当时的报道,这一案件由于涉及的毒品数量大,属于重大案件,公安部对此案挂牌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
根据警方的调查,王伦业从2011年就开始了贩毒活动。他与陈华庆、钟日贵、王武等人组成一个贩毒集团,采用单线联络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网络,多次向越南女毒贩“阿玉”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雇请他人运到广东湛江或海南三亚贩卖。在这个贩毒团伙中,王伦业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订单”之后,他从国外“要货”,让买家带现金到东兴交易,他从中吃差价。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核。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谢通祥律师受委托,担任了王伦业的辩护人。谢通祥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伦业已经年满75周岁,案件进入到了死刑复核阶段。谢通祥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里,死刑复核被列为特别程序,但依然也在“审判”这一章节里。所以死刑复核也应看作是审判的一种。
□专家观点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一审、二审获刑时并未年满75岁的王伦业,能否在死刑复核阶段因为年迈而保命?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他们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都涉及了实质的案件审理,因此应该属于审判。
>>受访对象: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
75岁不适用死刑出于人道主义
4月8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据赵秉志分析,刑法第49条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年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赵秉志说,刑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采取的是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赵秉志说,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已满75周岁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不需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二是考虑到部分已满75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对其适用死刑,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这是立法的一种权衡。
死刑复核程序应属“审理阶段”
谈到“审判的时候”这个问题时,赵秉志说,这是指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的审理阶段。
那么“审理阶段”都包括哪些?赵秉志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很多,不仅包括一审、二审程序,还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悸堑绞视蒙笈屑喽匠绦蛟偕笫痹芯鲆丫以偕笃诩洳煌V乖行谭5闹葱校虼诵谭ǖ?9条所称“审判的时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复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处于“审判”的过程中。
赵秉志表示,在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那么当然也属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则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中,王伦业在死刑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且不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应对其不适用死刑。
>>受访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有待明确
4月9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据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一项特别程序,各省高级法院曾赋予对一些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但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已被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诉讼法的编列中,死刑复核程序被编列在第三编第四章,也就是“审判”这一编中。单从字面意思理解,死刑复核就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
刑诉法还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洪道德认为,这些程序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审理案件,也自然就属于审判的范畴。
洪道德指出,近年来,最高法还曾就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除了开庭审理,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做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或者直接进行改判。这就是更为直接且明确的审判。因此,死刑复核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之所以专门设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错,达到百分百的正确。
洪道德表示,王伦业的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但却面临年龄达到了刑法第49条规定的75岁,焦点就在于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的范畴,这起案件也应该是国内首例75岁面临死刑复核的案件,出现了刑诉法和刑法重合的情况,最终的核准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最高法的决定。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免死 75岁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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